【申请条件】 |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由本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
【办理材料】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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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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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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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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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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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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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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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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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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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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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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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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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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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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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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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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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且所属年度未报送扣除信息或扣除信息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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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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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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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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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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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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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的外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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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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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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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机构】 |
主管税务机关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结时限】 |
即时办结 |
【联系电话】 |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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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由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
7.自然人可凭报送身份信息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查询、打印纳税人识别号。
8.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9.纳税人应及时进行身份信息报告或变更,未及时报告或变更将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国居民纳税人身份确定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事项的办理。 |
【办理地点】 |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
【办理时间】 |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
【操作路径】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个人所得税app端)操作路径:【个人信息管理】-【基本信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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