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4.《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第五条 |
【办理材料】 |
1.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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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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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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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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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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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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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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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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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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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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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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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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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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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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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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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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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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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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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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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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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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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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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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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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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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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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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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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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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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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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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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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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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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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机构】 |
主管税务机关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结时限】 |
即时办结 |
【联系电话】 |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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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7.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8.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9.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税人修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
【办理地点】 |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
【办理时间】 |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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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路径】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操作路径:【代扣代缴】-【人员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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