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
【办理材料】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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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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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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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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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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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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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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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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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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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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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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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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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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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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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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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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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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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机构】 |
主管税务机关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结时限】 |
即时办结 |
【联系电话】 |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查询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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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6.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
【办理地点】 |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各地办税服务厅,点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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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
【操作路径】 |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咨询辅导】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