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
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纳税人对当期未予纳税信用评价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
【设定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一条 |
【办理材料】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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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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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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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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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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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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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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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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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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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机构】 |
主管税务机关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结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联系电话】 |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查询。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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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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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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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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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路径】 |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补评申请】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