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
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变更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许可证件,按规定核发新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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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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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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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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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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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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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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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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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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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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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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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税务机关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结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
【联系电话】 |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查询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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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注意事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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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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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
【操作路径】 |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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