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分支机构增值税可以选择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申报,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
4.总分支机构,是指由同一法人设立,在福建省跨地区(指跨市、县、区,下同)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其中,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分支机构不包括特许经营和自愿连锁企业。
5.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发生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开展增值税汇总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行业)。
(1)总分支机构均已认定或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和统一采购,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实现微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
(3)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4)跨设区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机构数量应在6家以上;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一般应在1亿元以上;
同一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适用条件,由设区市级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5)自申请增值税汇总核算起前三个年度内,总分支机构均未发生虚开发票、偷逃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6.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按月汇总当期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据此核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并按总分支机构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占总分支机构全部应税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应纳税额。
7.总机构应按月计算当期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并编制《分配表》传递给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的,应编制应纳税额为零的《分配表》。
总机构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税额,作为当期已缴税额填列。总机构应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分配表》,以及分支机构传递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发票清单和认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留存备查。
分支机构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分配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对应栏次,同时报送《分配表》。申报结束后,分支机构应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发票清单和认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总机构。
8.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