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事项涉及到的税种不包含社保费;
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3.如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又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适用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情形;
4.由于电子缴税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依职权不予加收滞纳金。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不予加收滞纳金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依法不予加收滞纳金。
6.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