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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7日09时23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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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达越宇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稽通〔2024〕03071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稽通〔2024〕030711号
福州达越宇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3h4ql6u)
事由:责令限期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限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供如下资料: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复印件。同时根据所提供单证的信息填制《报关和提单信息表》(表样电子格式见光盘)报送我局。具体如下:
1.与分宜县辉创针织品有限公司货物相应的出口业务报关单、外贸出口发票、外贸企业购货合同;
2.与分宜县辉创针织品有限公司货物相应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铁路运单等);
3.与分宜县辉创针织品有限公司货物出口业务有关的合同、单证、资料等。
上述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注明“该复印件由我公司提供,与原件相符,原件存于我司”,并由提供人签章,注明提供时间。逾期不提供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7月11日